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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(暂行)
2023-06-07 17:53:12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来源: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

工作,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

全,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,特制定本要点。

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

查。

第三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:存在

严重安全隐患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、未发现安全隐患。

(一)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,出现

明显不均匀沉降,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、裂缝或变形,

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,结构已损坏,存在倒塌风险。

(二)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

沉降,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、裂缝或变形,不能完全满足

安全使用要求。

(三)未发现安全隐患:房屋地基基础稳定,无不均匀

沉降,梁、板、柱、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

和变形,连接可靠,承重结构安全,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。

第四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

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。

第五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。

(一)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,应立即停用并疏散

房屋内和周边群众,封闭处置,现场排险。如需继续使用,

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,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

处理措施。

(二)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,应限制用途,并委

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,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

措施。

(三)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,可继续正常使用,同

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。

第六条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。

第七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

排查。

第八条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。

第九条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,

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。

第二章基本要求

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

部结构安全。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、

不稳定等情况;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

否可靠;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“歪、裂、扭、斜”

等现象。

第十一条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(使用人)了解房屋建

造、改造、装修和使用情况。如,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

改变功能、增加楼层、增设夹层、增加隔墙、减柱减墙、建

筑外扩、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。

第十二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,按照先

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。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:

对梁、板、柱、墙进行排查。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,可辅

助以裂缝对比卡、重垂线等工具进行。

第三章地基基础安全排查

第十三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;

(二)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

裂缝,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、其中最大裂缝

宽度大于5mm;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

的不均匀沉降裂缝;

(三)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,或梁柱

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,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

裂缝;

(四)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,且

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。

第十四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,且造成房屋上部结

构构件裂缝,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(二)、(三)款

的限值;

(二)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

3%,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%;

(三)因基础老化、腐蚀、酥碎、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

现明显倾斜、位移、裂缝;

(四)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

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;

(五)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

情形。

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排查

第十五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,缝宽大于1mm、缝长

超过层高1/2,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/3的多条竖向裂缝;

(二)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

条因局部受压裂缝,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;

(三)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、剥落、砂浆粉化等

现象,有效截面削弱达15%以上:

(四)承重墙、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;

(五)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。

第十六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

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梁、板下挠,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;

(二)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,裂缝延

伸达梁高的2/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,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

切斜裂缝;

(三)混凝土梁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

形;

(四)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,混凝土质量差,出现

蜂窝、露筋、裂缝、孔洞、烂根、疏松、外形缺陷、外表缺

陷;

(五)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,屋架平面外倾斜。

第十七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

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;焊缝、螺栓

或铆接有拉开、变形、滑移、松动、剪坏等严重损坏;

(二)连接方式不当,构造有严重缺陷;

(三)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

10%;

(四)屋架下挠,檩条下挠,导致屋架倾斜。

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

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连接节点松动变形、滑移、沿剪切面开裂、剪

坏,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、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;

(二)主梁下挠,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:

(三)屋架下挠,或顶部、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:

(四)木柱侧弯变形,或柱顶劈裂、柱身断裂、柱脚腐

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%以上。

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;

形;

(四)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,混凝土质量差,出现

蜂窝、露筋、裂缝、孔洞、烂根、疏松、外形缺陷、外表缺

陷;

(五)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,屋架平面外倾斜。

第十七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

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;焊缝、螺栓

或铆接有拉开、变形、滑移、松动、剪坏等严重损坏;

(二)连接方式不当,构造有严重缺陷;

(三)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

10%;

(四)屋架下挠,檩条下挠,导致屋架倾斜。

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

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连接节点松动变形、滑移、沿剪切面开裂、剪

坏,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、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;

(二)主梁下挠,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:

(三)屋架下挠,或顶部、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:

(四)木柱侧弯变形,或柱顶劈裂、柱身断裂、柱脚腐

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%以上。

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;

(二)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:

(三)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,或出现因侧向

受力产生水平裂缝;

(四)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:

(五)砖筒拱、扁壳、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,

或拱曲面变形,或拱脚位移,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,或拉杆

体系失效等;

(六)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;

(七)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:3,主要采用纵向承

重墙承重,缺乏横向承重墙;

(八)房屋底层大空间,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,上部

小空间,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;

(九)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,采用空斗砖墙承重,且

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;

(十)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,未设置圈梁,未采取有

效的搭接措施;

(十一)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,厚度不超过墙体厚

度1/3的情形。

第二十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

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柱、梁、板、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

严重脱落、露筋;

(二)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,或端部混凝土酥松

露筋,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;

(三)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,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:

(四)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、保护层剥落,或一侧产

生水平裂缝,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;

(五)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;

(六)屋架产生下挠,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;

(七)悬挑构件下挠变形,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;

(八)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:

(九)承重混凝土构件(柱、梁、板、墙)表面有轻微

剥蚀、开裂、钢筋锈蚀的现象,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、

蜂窝麻面较多、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。

第二十一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 梁、板下挠;

(二)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;

(三)梁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;

(四)钢结构构件(柱、梁、屋架等)有多处轻微锈蚀

现象。

第二十二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

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檩条、龙骨下挠,或入墙部位腐朽、虫蛀;

(二)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;

(三)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

寸的1/2,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/3。

第五章其他

第二十三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

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

员密集场所,如培训教室、影院、KTV、具有娱乐功能的餐

馆等,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;

(二)改变使用功能后,导致楼(屋)面使用荷载大幅

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。

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

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

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;

(二)改变使用功能但楼(屋)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

加的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下情形

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、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

及位置、加层(含夹层)、扩建、开挖地下空间等,且出现

明显开裂、变形;

(二)在原楼(屋)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、堆载或

其他原因导致楼(屋)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、变形;

(三)在原楼(屋)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

连接。

第二十六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下情形

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第二十三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

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

员密集场所,如培训教室、影院、KTV、具有娱乐功能的餐

馆等,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;

(二)改变使用功能后,导致楼(屋)面使用荷载大幅

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。

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

下情形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

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;

(二)改变使用功能但楼(屋)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

加的情形。

第二十五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下情形

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:

(一)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、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

及位置、加层(含夹层)、扩建、开挖地下空间等,且出现

明显开裂、变形;

(二)在原楼(屋)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、堆载或

其他原因导致楼(屋)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、变形;

(三)在原楼(屋)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

连接。

第二十六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,存在以下情形

之一时,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:

(一)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:

(二)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、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

及位置、加层(含夹层)、扩建、开挖地下空间等,但未见

明显开裂、变形时;

(三)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

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。

第二十七条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

定安全隐患,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,可初步判

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。

第二十八条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

全隐患情形的,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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